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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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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7 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