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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2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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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依前條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未實現重估增值。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商業會計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商業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