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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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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第 44 條
金融工具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允價值、成本或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衡量。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處理。
商業會計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第 43 條
存貨成本計算方法得依其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認定法、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法。
存貨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當存貨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時,應將成本沖減至淨變現價值,沖減金額應於發生當期認列為銷貨成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