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7:3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商業登記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友善列印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第 15 條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9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解釋文:
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 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