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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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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 319 條
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73 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第 74 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第 75 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