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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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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第 102 條
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準用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181 條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