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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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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
第 5 條
申請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事業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光碟製造場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載有住所或居所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事業負責人無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事之具結書。
五、製造預錄式光碟計畫書。
六、事業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影本。但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得免附具。
七、同一場址有二家以上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應提供足資證明場區有獨立之出入口及完整隔間之相關文件。
光碟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5 條
事業依前條第一項申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
一、事業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或犯著作權法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後未滿五年者。
二、曾受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未滿五年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