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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管理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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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EN
第 22 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光碟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3 條
主管機關得出具查核公文,派員進入光碟、母版製造場所及其他有關處所,查核其有無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八條至第十二條規定辦理,並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