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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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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EN
違反第八條規定,未保存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其於十五日內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限期改正並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正為止。
光碟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事業應保存預錄式光碟之客戶訂單、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及所製造之預錄式光碟內容等資料,至少三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