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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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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EN
第 18 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撤銷或廢止許可者,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其音樂著作已專屬授權者,應通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
著作權專責機關為前項撤銷或廢止許可前,應先通知申請人限期陳述意見。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1 條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發現其申請有虛偽情事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
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取得強制授權之許可後,未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之方式利用著作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