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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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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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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3 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