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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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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條
設計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二、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圖式。
專利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125 條
申請設計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申請設計專利,以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
說明書及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