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4 22:35
:::

判例

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原告係依專利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申請新式樣專利,並非依同法第九十五 條申請新型專利,自應審查其申請專利之新式樣,是否係對於物品之形狀 、花紋或色彩首先創作,而適於美感,以及有無專利法第一百十二條及第 一百十三條各款所列之消極條件,以定是否准許其專利,初與是否合於實 用無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