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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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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第 26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申請事項之更正,商標專責機關認有查證之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據。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5 條
商標註冊申請事項有下列錯誤時,得經申請或依職權更正之:
一、申請人名稱或地址之錯誤。
二、文字用語或繕寫之錯誤。
三、其他明顯之錯誤。
前項之申請更正,不得影響商標同一性或擴大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