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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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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第 23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屆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專責機關應指定期日及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籤決定之。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2 條
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