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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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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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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二人以上於同日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各別申請註冊,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不能辨別時間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定之;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1.
裁判字號:
廢
77 年判字第 10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4 日
要旨:
聯合商標之獲准註冊,以其正商標之合法存在為前提要件。倘其正商標撤 銷或註冊被評定為無效,或註冊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時,聯合商標即隨之失 其依附,無獨立獲准註冊之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