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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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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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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商標專責機關對前條第一項案件之審查,應作成書面之處分,並記載理由送達申請人。
前項之處分,應由審查人員具名。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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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4 條
商標專責機關對於商標註冊之申請、異議、評定及廢止案件之審查,應指定審查人員審查之。
前項審查人員之資格,以法律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