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13: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27 條
區內事業自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輸入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證;自保稅倉庫輸入貨品,應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其他保稅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簽證。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EN
第 24 條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應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及貨品輸入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應填送輸出入許可證申請書及依其他相關規定應附繳之書件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