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30 02: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將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應適用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區內事業應依該表所列規定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簽證;免簽證輸入之貨品,如為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報關進口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前項貨品出售時,得免開統一發票。但應列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7 條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輸往課稅區者,比照進口貨品之方式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