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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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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國際物流事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12 條
選擇適用本條例第九條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公司,適用免稅之所得
,以依其經核准並取得完成證明之投資計畫所產生之服務所得為限;其免
稅所得之計算方法,由財政部定之。
公司之會計帳冊簿據,對於投資計畫之勞務及非屬投資計畫之勞務,應能
明確或合理區分其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及非營業損益,並能合
理計算免稅所得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