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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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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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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電影工業數位化後製作部分獎勵辦法
第 9 條
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要件有刪除或修正時,公司仍得自刪除或修正生效之
日起六個月內,向行政院新聞局申請適用本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