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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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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第 5 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投資計畫生產之產品或提供之技術服務,其範圍如附表。
附表十一經行政院指定之產品或技術服務項目,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召集
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定之。
附表十(二)高階積體電路設計,選擇適用五年免稅者,其免稅範圍,包
括自行銷售依其經核准之投資計畫完成之設計所產製之產品所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