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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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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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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
布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