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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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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97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價格,由各該開發工業
區之工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審定後,土地或建築物
租售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原審定價格顯不合理,有酌予調整必要者,
得重行審定之:
一、土地用途經核准變更規劃。
二、經濟景氣變動。
三、附近地價變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