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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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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者,其提供或出售之專利權,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專利權之內容應與購置或被授權使用該專利權之公司所營事業相關。
二、購置或被授權使用專利權之公司,其專利權之使用,以供公司生產、
研究發展或提供勞務所需,或委託其他公司生產使用為限。
三、提供或出售專利權之價款,須符合客觀公正之市場行情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