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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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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公司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應於其投資計畫完
成之日起二年內,依下列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定,逾期不予受理,經核定
後,不得再行變更:
一、與申請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時申請者,於同一申請書內敘明自
行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二、於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行申請者,應另備申請書,敘明自行
選定開始免稅之期間及其會計年度起訖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