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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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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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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51 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由工業主管機關逕行租售
,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相關限
制。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由政府編列預算投資者,得以出租方式辦理。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5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