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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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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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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41 條
經濟部依前條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應訂定
經營期限,並得向其收取權利金。
前項權利金之收取相關事項,應於投資興建協議書中明定,並解繳經濟部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