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7: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37 條
依第二十三條編定完成之工業區內,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基於政策或衡量興
辦工業人之經營需要,得報請經濟部會商交通部,經行政院核定設置工業
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