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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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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其取得中華
民國境內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或合夥人應分配盈餘應納之所得稅,由所得稅
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百分之二十,不
適用所得稅法結算申報之規定。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
准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並擔任該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如因
經營或管理其投資事業需要,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期間超
過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一百八十三天時,其自該事業所分配
之股利,得適用前項之規定。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