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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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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公司,於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次日起二年內有僱
用員工未達於第三條規定標準之情事,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依該投資已
抵減之全部所得稅款,並自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
日止,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