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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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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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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 5 條
公司依第六條規定擬具投資計畫購置機器、設備或建築物者,其始日之計
算,以經濟部依第二條第四項公告適用地區當年七月一日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