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5: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技術合作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技術合作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之技術合作,指外國人供給專門技術或專利權,與中華民國政
府、國民或法人,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報酬金之合作。
華僑供給專門技術或專利權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國內人民以專門技術或專利權,在本國與外國人或華僑合作共同經營生產
事業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於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不適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