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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作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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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合作條例
第 13 條
技術人就核定限額範圍內所得之報酬金,得依結匯時匯率,向外匯主管機
關申請結匯。技術人應得之報酬金,如不結匯而願投資於本國事業者,分
別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或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