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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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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在我國管轄區域外運用研發成果,應符合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十八條、貿易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國營事業管理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28 條
國營事業與外國技術合作,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