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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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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29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二十七條查估市價所支出之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費用,應自強制拍賣之拍定價額中優先償還予囑託執行之主管機關。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於送交前條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前,應辦理查估市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