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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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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 14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所送之申請文件,由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其內容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補正。
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
第 13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檢具下列申請文件: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二、開發工程進度說明文件:
(一)施工計畫書(圖)。
(二)工程進度表。
(三)經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認可之工程進度證明等文件。
三、扣除或延展期間之事由、計算與說明及佐證文件。
四、其他相關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