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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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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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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獎勵地方政府招商辦法
第 4 條
本部得不定期辦理評比,於評比當年度一月底前應函請前條各組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參與評比;參與評比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須於評比當年
度五月三十一日前,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向本部檢送招商績效報告、單一
服務窗口與排除投資障礙等相關機制績效報告及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