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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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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應定期查核土地使用情形。
興辦工業人於第十六條規定所定期限內,違反核定擴展計畫使用,或未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處理,同時通知當地地政事務所塗銷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記。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興辦工業人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使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
興辦工業人於前二項所定期限內違反核定擴展計畫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回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興辦工業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期限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原核定,並通知相關機關回復原編定及廢止原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興辦工業人於完成前條第二項事項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機關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於興辦工業人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及原廠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管制事項。
前項第二款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其中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其餘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興辦工業人於完成繳交回饋金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機關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於興辦工業人使用之毗連非都市土地及原廠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管制事項。
申請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興辦工業人,應自使用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未完成使用前,不得以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
興辦工業人因故無法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完成使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完成使用之期限,總計不得超過二年。
第一項所稱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係指興辦工業人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內容全部新設完成,並領得使用執照及完成工廠變更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