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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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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第 11 條
前條標售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標售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標售資格及條件。
五、標售程序。
六、價金底價。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
第 10 條
主管機關標售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訂定標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