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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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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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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得將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定之執行事項,委任工業局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