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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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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訂定之。
電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7 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設置線路與電信線路間有接近或共架需求時,得以平行、交叉或共架方式設置,並應符合間隔距離及施工規範等安全規定。
前項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之線路及電信線路平行、交叉或共架設置、間隔距離、施工安全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