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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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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產業化推動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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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為審議第六條之申請,主管機關得設置審議委員會,聘請相關機關代表、
學者及專家組成。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產業化推動計畫之內容:含計畫執行方式、計畫可行性、計畫經
費、計畫期程及計畫之預期成果。
二、審核產業化推動計畫之重大變更案。
三、研議產業化推動計畫審查之細部規定。
四、其他依本辦法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