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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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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設廠完成,指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安裝完竣,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者。
工廠管理輔導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
EN
第 10 條
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