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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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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91.11.27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