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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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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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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 22 條
僱用人員之僱用,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
僱用人員之離職,準用第二十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