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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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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技師法 EN
技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撤銷或廢止其執業執照。但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技師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22 日 ) EN
執業技師不得兼任公務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