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6 05:3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38 條
進屋管槽自地下配電系統引入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應依第一百四十條之一規定予以密封。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140-1 條
管槽自地下配電系統引入建築物或其他構造物時,應依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密封。
備用或未使用之管槽應予密封。
密封材料應可與電纜之絕緣、遮蔽或其他元件一併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