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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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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供應固定式電暖器之幹線,其由計算所得之負載應為所有分路上所連接之負載總和。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負載係非連續性或不同時使用者,其幹線容量得小於所接之總負載,但所決定之幹線應有足夠負載容量。
二、電暖器及冷氣等二種不同負載若不致同時使用者,較小負載得省略不計。
三、幹線容量依第二十九條之三十三計算。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以一一○/二二○伏單相三線供電之單獨住宅,其進屋線或幹線之安培容量達一○○安以上者,進屋線或幹線負載計算得依表二九之三三計算,其幹線中性線負載並得適用前條規定。
前項表二九之三三之其他負載應包括如下:
一、每一個二○安之小型用電器具分路以一五○○伏安計算。
二、一般電燈及插座,按每平方公尺三三伏安計算。
三、所有固定式用電器具、電爐、烤箱及烹飪用電器具,按銘牌額定計算。
四、電動機及低功率因數器具者,以千伏安表示。
五、應用第二十九條之二十七不同時使用之負載規定者,以選用下列最大負載者計算。
(一)空調設備負載。
(二)中央電暖器負載之百分之六五需量因數。
(三)少於四具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之百分之六五需量因數。
(四)四具以上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