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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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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影攝影棚。
四、蓄電池儲存室。
五、升降機及其升降路或電扶梯。
一般型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二、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
三、潮濕場所或濕氣場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特殊場所分為下列八種:
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或以 0 區、1 區、2 區分類之場所。
二、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或以 20 區、21 區、22區分類之場所。
三、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三類或以 20 區、21 區、22區分類之場所。
四、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五、火藥庫等危險場所。
六、散發腐蝕性物質場所。
七、潮濕場所。
八、公共場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